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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5)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市级统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城乡一体化,鼓励探索省级统筹。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完善我市的相关措施和具体办法。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在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使乡村和城市社区基本药物覆盖率达到100%。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级增补品种)、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2)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完善省级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3)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4)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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