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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干部队伍管理若干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区教师培训中心: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校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激发校长进取精神,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的校长队伍,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1〕3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教人〔200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校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校长队伍建设带动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行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任职条件与资格

(一)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勤奋,实绩明显,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认可度。

3.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4.遵纪守法,勤政廉洁,为人正派。

(二)校长任职的资格:

1.具有教师任职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

2.首任正校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副校级干部一般在40周岁以下。

3.接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4.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选拔与任用 

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任职的干部必须服从局党委统一安排,接到通知后(口头或书面),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对不服从者,在免职或降职后重新安排工作。

(一)选拔任用校级领导干部实行考察制、公示制、试用制、聘用制、离任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制。

考察制。对校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采取群众民主测评、座谈等形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由局党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必须为党委委员。

公示制。对拟提拔任职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试用制。对新选拔任用的人员的试用期原则上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聘任制。校长由教育局发文聘任。每届聘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的可以继续聘用。

离任制。距退休年龄前2年,一般不再担任学校行政正职;距退休年龄前5年,一般不再担任学校行政副职。经考核称职的仍可分别享受正校级和副校级有关待遇。退下来的校级(副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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