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小学贫困家庭学生实行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有关规定,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教育和正常完成学业,保证中小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市关于救助弱势群体的有关规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平等性和发展性原则,巩固“双高”普九成果,围绕一个目标(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强化两个治理(贫困生档案、救助资金)、拓宽三个渠道(政府专款、社会救助、个人资助),依托四种形式(现金救助、物品救助、两免一补、结对帮扶),确保我区在校生年巩固率保持在以上,促进基础教育积极、均衡、持续发展。
二、救助对象
⒈兰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和农村特困户的在校学生。
⒉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
⒊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学生。
⒋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⒌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
⒍家庭生活非凡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在校子女。
⒎其它非凡原因造成经济非凡困难的在校学生。
三、评定原则
⒈学校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
⒉助学金的评定只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不与学习成绩挂钩。
⒊确保对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住校生食宿费)。
四、申请程序
⒈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或家长持户口本、低保证等贫困证实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兰山区贫困学生申请表》,家庭所在社区或村居填写意见并盖章后,连同贫困证实一并交给学校。
⒉核查。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贫困情况,通过询问学生本人及同学、走访学生家庭和村居(社区)等办法对学生贫困情况进行核实。
⒊初定。学校把核实后符合条件学生情况提供给全校教师,经过全校教师民意测评后,由学校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申报名单。
⒋公示。对确定救助的学生在学校和村居(社区)张榜公示。学校对公示无异议者的登记表盖章。
⒌上报。学校将贫困学生登记表和相关贫困证实向区教育局逐级上报,村居(社区)向镇、街道、区政府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批。
⒍审批。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救助金总额和资助标准,确定资助总人数,认真审查核实,依据资助对象分配原则,确定各单位资助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救助工作的高度透明。
五、救助方式
⒈政府专款。区里设立“救助基金”启动基金不少于万元,并且逐年增加。区民政局每年在救济款中拨出一部分,用于救助贫困学生,各镇街道均要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项帐户,每年拨付一定经费救助贫困学生,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
⒉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捐助。
⒊学校减免。各中小学可从杂费、借读费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部分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⒋结对帮扶。区里安排一个单位帮扶一所学校,区直机关帮扶一批贫困学生,科级干部、县级干部帮扶个贫困生,确保每一名贫困家庭学生正常完成义务教育。
六、治理使用
助学金由区教育局统一治理,专项使用,在每学期初根据贫困生分布情况,拨发至区直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