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治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07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治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1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非凡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3、小学学位分配的原则是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4、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把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对于具有本地段户口的集体户、租住户子女的地段生资格问题,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地段、地段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班数,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每班不能超过46人。(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十二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非凡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该学生(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 屋应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经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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