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9号),结合阜阳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二零零八年底前,对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及保障住房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货币补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与其原有住房的面积差额进行补贴,其补贴计算公式为:廉租户租赁补贴额=(保障面积标准―廉租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金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来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应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按当时签订的协议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选择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的区域。
(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和县(市、区)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五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六是积极争取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廉租住房保障给予补助。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低收入标准确定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内,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内的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后认定。阜城经济适用房申请的审批,颍州区区人民政府认定后需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颍泉区、颍东区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