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按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由县(市、区)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该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疗保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2、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将 年以后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通过一般诊疗费的方式,每季度或半年由市、县(市、区)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定补助数额,由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医疗保险基金集中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鼓励合理创收
1、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要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2、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获得合理收入和利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取的合理利润全部留用, 用于事业发展, 用于职工奖励。
(四)设立风险基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实行药品零差率开始,每月按其业务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防范债务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要根据国家出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