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xx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省政府或省计委、省财政、省物价等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第四条 收缴分离是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由征收单位开票、委托银行代理收款、财政统管的一种收费管理方法。
“单位开票”是指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先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不直接收现金,待缴费人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后,凭盖有银行签收章的缴款通知书回执,向缴费人开具由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代理银行”是指有关银行及银行收费网点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收费资金的代收工作,并按时将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财政统管”是指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划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各种收费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级次办理委托银行收款业务、开设财政专户、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 物价、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落实。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是实施收缴分离办法后,采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书,由县财政部门印制,各收费单位根据需要领购。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唯一合法的收款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向缴款人开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禁止执收单位使用非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收缴分离的部门和单位在履行收费职能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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