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三)救灾资金必须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拨款通知中指明的用途进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市级财政下拨给民政的专项资金。分为敬老院补贴费、散居五保户补贴费、特困户补助费、农村大病救助费、优待金补贴费。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保障支付资金及各类补助资金的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发放时必须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批的程序,并实行动态管理。民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程序为:市财政局将民政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到乡镇财政所,乡镇民政办按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实行报账核销制。乡镇民政办每季度向市民政局报送一份使用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各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民政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在民政局的财务帐中,要设立救灾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经市政府批准拨到市民政局统一管理使用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费、南片五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资金和农民大病救助资金)的专户,以“救灾资金科目”及“转移支付资金科目”单独核算,不得与其它经费混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要将各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会同财政、审计、监察和税改办,对各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民政各项资金安排使用后,各乡镇要将使用的详细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市民政局,并附各项资金下拨文件和各项资金分配明细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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