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市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桦甸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是指: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救济救助、优待抚恤、医疗救助等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保证保障对象最基本生活需要,又不能超越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
(二)公开公正,群众自愿。农村保障对象、补助标准都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确定,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由农民出钱建立的各类社会保障制度,要考虑农民的经济、心理承受能力,在积极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不能搞行政干预,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保障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灾民、贫困户的基本生活,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条件和标准按时发放补助资金。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经济条件,逐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保障对象包括:家居农村的现役军人、回乡老兵、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农村贫困户、灾民、五保户(低保户)、敬老院等。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局批准。保障对象要以户建档,逐年核定,对漏定和高出保障线标准的要及时调整。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公开标准、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数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对象准确,对隐瞒家庭收入,冒领保障金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领的保障金。
第七条 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坚持“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对因灾造成缺粮缺钱,无生活自救能力的,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救灾体制,给予适当救济,使之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对有自救能力的灾民、贫困户,要通过多种形式扶持其发展生产,搞好生产自救。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由市里根据本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调整。现行民政转移支付资金负担的特困户补助费标准为每人360元/年,按月发放,每人30元/月。
第九条 农村五保户供养。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办法。五保户经费由民政转移支付资金承担,供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
散居五保户补贴费主要用于散居五保户的生活补助,每人1500元/年,按季发放,每季度375元/人。
第十条 民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的敬老院补贴费,主要用于敬老院老人生活费和院舍修建,每人2,449元/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612.25元/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对象是本市20至60周岁的农民(包括务工、务农、经商等从事其它行业的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个人交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