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于消费者形成的赔偿债务等。相反,若信用制度不完善,失信所形成的负债与守信相当,甚至更低,则会助长失信行为的蔓延。
(三)信用行为与所有者权益
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由投入资本和资本增值构成。事实表明,信用良好的企业能够获得社会大众的信赖,具有较强的资本增值能力,进而形成强大的投资吸引力,增加所有者权益;反之,企业的信誉度低下,难以长期生存,难以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直接影响资本投资,所有者权益难以增长。
四、建议
(一)统一信用信息披露内容
由于认识上的片面性,不少地方政府把信用平台建设落实到银行或工商部门,导致现有数据平台和网上查询系统只侧重于银行贷款和购销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够规范、系统和全面,迫切需要统一信息内容。借鉴江苏省信用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识别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等);2.信贷信息(信贷履约信息);3.公共信息(企业财务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记录);4.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二)完善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财务会计信息较为全面、及时和规范,且日益为整个社会接受并影响人们的行为,所以,建议完善现行财务信息制度,增强失信风险的可辨别性。
1.改进会计要素信息的披露内容。(1)资产项目,列示“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债务单位;(2)负债项目,列示“应付账款”的账龄和债权单位,“其他应付款”中的“应付罚款和赔偿”,“或有负债”的明细项目(如未来可能要支付的赔偿款、待决诉讼费);(3)所有者权益项目,单独列示“资本公积”中“接受捐赠等造成的资本公积”(区别于投资);(4)收入项目,单独列示“营业外收入”中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赔偿、罚款收入”,并注明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主要识别信息;(5)费用项目,列示“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的“赔偿、罚款支出”及其原因。
2.改进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内容。(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详细列示“其他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来源,防止企业从关联方调度资金,掩盖经营不善的真相以及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赔偿,或者由于合同毁约、违约造成罚款、赔偿支出以及关联企业调出资金额。(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单独列示“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的投资项目、金额和收益额,“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的债券种类和金额。(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说明现金流入渠道以及现金流出去向。
(三)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全国联网
我国各地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已经开展,如,浙江省建立企业信用基本数据库,使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良贷款率降到1.67%,湖南省已经开通了“三库一网一平台”,深圳市建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但信息共享范围只限于相应省份。为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迫切需要规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基本数据库,作为公共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形成“事事守信,路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环境,促使企业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同时,增加失信成本,发挥“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促进企业信用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信用评级工作,逐步实现信用分类监管
青海省为企业贴上“信用标签”(绿牌/守信企业;蓝牌/警示企业;黄牌/失信企业;黑牌/严重失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