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庆市统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12月8日通过)
1984年1月1日
行政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
1987年2月15日
地方
性法规
1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3日)
1989年12月23日
部门
规章
1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27日)
1999年10月27日
2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9日)
2004年10月13日
3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2005年4月29日)
2005年7月1日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统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三条:建立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都应经过统计专业知识考试或考核,分层次逐步取得《统计人员资格证》。《统计人员资格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发。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2005年4月29日公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乡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统计管理登记证》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