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我校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依据党务、行政归口管理的原则,由校长办公室、校党委办公室和组织部分别负责我校行政、党务干部外出的登记和反馈,每月按时汇表向有关领导汇报,协助主要领导做好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各学院办公室要协助院领导做好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暨南大学中层干部外出报备制度》(暨党发[2003]18号)不再执行。
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