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的管理工作,严肃组织纪律,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办发[2009]16号)的文件精神,现根据分级分口管理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为我校在职的副校长、副书记,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正副处长、正副科长,各院正副院长、正副书记、学院机关各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系、所、中心正副职。
第三条 现职学校副校长和副书记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分别向校长和书记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由校长办公室或校党委办公室分别报送校长和书记,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四条 现职学院、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经校长办公室或校党委办公室向分管校领导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由校长办公室或校党委办公室分别报送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五条 现职学院、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为1至3天的,应事先向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口头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报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系、所、中心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为1至3天的,应事先向学院相应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的领导干部口头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报学院相应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的领导干部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备案;院属系、所、中心副职在工作日离开本市时间为1至3天的,应提前向所属系、所、中心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口头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报所属系、所、中心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审批。
第七条 校、院机关部处、直属机关正、副科长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口头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报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第八条 事假超过15天的,还应按《暨南大学关于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暨人[2002]112号)的要求报人事处。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确定出国(境)时间后提前3天以上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十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