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100%的被访法官选择了“注重调解”。没有人认为“调解不符合现代司法要求,是司法权威不足的无奈选择”或是“调解就是‘和稀泥’,容易使当事人怀疑法官的能力与公正性”或是“诉讼周期短,没有时间进行调解”。这充分说明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已经深入我市法院法官心中,牢固扎根在法官的办案意识中。其中,认为“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息诉止争”的占90%;认为“调解可以减少执行压力”的占87%;认为“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的占92%;认为“调解自由度大,工作量小,减轻办案责任和风险”的占33%。
(三)法官的调解积极性较高
对于“您平均对每一件案件进行调解的努力次数”这一调查,平均努力2次的占62%,平均努力3次或以上的占28%,而只努力1次就不再尝试调解的只占10%。对于“您认为以什么方式启动调解程序最合适”这一调查,73%的被访法官认为应由“法官主动建议”,认为应由“当事人申请”才给予调解的只占27%。因此,我市法院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多数人能积极投入,面对一两次的失败,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付诸努力。100%的被访法官认为我国当前的调解制度是“基本合理”或“很合理”,没有人认为“很不合理”。
(四)法官注重方式方法,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
对于“您注重在哪个阶段进行调解”这一调查,63%的被访法官注重“不分阶段随时进行”,17%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开庭前”,10%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庭审中”,10%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开庭后”。对于“您通常以什么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这一调查,17%的被访法官常是“面对面”、独自进行,18%的被访法官常是“背对背”、借助他人,而65%的被访法官常是将以上两种方式“兼而用之”。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的结果多数是什么”这一调查,有60%是“双方以法官的主要意见达成和解协议”,有40%则“以当事人自行提出的协议达成和解”。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我市法院法官对待诉讼调解工作,不仅积极性高,而且注重方式方法,调解水平较高,有一定的调解艺术,在诉讼当事人中有一定的权威。
(五)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属支持和配合诉讼调解工作
由于诉讼调解的优越性,以及随着近年来我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对诉讼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的加大,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诉讼调解工作的认同感也逐渐提高。不仅多数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能主动提出和配合法官给予调解,而且其家属也能积极支持法院的调解工作。如关于“您是否曾遇到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的亲属从中挑唆当事人不接受法院调解”这一调查,80%的被访法官为“较少”遇到或“很少”遇到,而“经常”遇到的仅占20%。
三、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调解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调解的适用范围,推动调解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
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以促进当事人和睦相处、社会和谐安定为目的,积极、妥当地开展调解工作,务求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保证案结事了。调解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既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实现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法官以拖、诱、吓等方式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又明确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为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为其提供担保,为调解划定了相对具体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