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城市“新穷人”。此外,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耕地被征用。据统计,全国现有完全失去土地,或失去大部分土地,所拥有土地不足以维持生活的被征地农民5000万人。由于征地安置补偿不到位,许多失地农民变成城市“新穷人”。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劳动力市场供给的有限性及相关改革的配套制度滞后,城市“新穷人”将维持一定规模。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以动态管理下的低保对象为参照,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国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贫困人口数量将保持在2200万至2500万人之间,占城镇非农业人口的5%左右。这部分人员应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成为医疗、教育、住房救助的重点对象。
二、“十一五”期间农村贫困人口趋势分析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大面积的贫困人口。目前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界定,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相对贫困人口)为主。事实上,除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绝对贫困人口外,农村贫困人口还包括已获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一是已经享受生活救济而收入高于绝对贫困线,但必须继续救济,否则将陷入贫困的特殊困难人口。如许多地方的五保供养标准达1000多元,远高于绝对贫困线,但五保对象无收入来源,必须对其进行救济。二是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收入高于绝对贫困线、享受社会救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如北京、上海市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零,而2004年底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别为7.5万和9.1万人。
农村贫困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贫困农民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自身发展能力外,下列因素将影响我国“十一五”期间的农村贫困人口数量。
第一,惠农政策的有限性。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有效战略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但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偏远山区或老病残等困难群体的脱贫致富问题。同时,由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基础不稳固,农民脱贫的难度明显加大。根据黄季昆等人的研究,中国的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已经超过国际市场的平均价格,而多数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也高于发达国家。农民依靠农产品价格回升带来收入增长和脱贫,当属不易。
第二,开发式扶贫的局限。国家针对贫困农民开展了大规模的、持续的扶贫运动,其思路经历了从“救济式”到“开发式”,从“输血”到“造血”的历史嬗变,逐渐探索出了“开发式扶贫”的新模式,但其效果不够明显。一是扶贫项目效益不高,一些地方对乱铺摊子、管理不当,只重脱贫的数量和速度,对贫困农民创收能力关注不足,效益不佳。二是扶贫贷款到村、到户、到项目难,一些地方出现了“贷富不贷贫”的现象。三是资金投向不均。开发式扶贫包括项目投资,修建基础设施,发展教育和卫生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等内容。但许多地方将实施重点集中在帮助农民和农村企业投资生产性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上,而对教育等关涉贫困农民自身发展能力的投资相对薄弱。事实上,近几年,扶贫资金每年都在300亿元以上,如果直接发放给2000万贫困人口,平均每人每年可获得1000多元,远高于绝对贫困线。
第三,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稳中有增。农村税费改革前,“三提五统”承担了五保供养、农村低保等大量救助费用,救助对象一度达到2500多万人。农村税费改革后,救助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是财政投入,救助对象大幅缩减,一些贫困农民得不到相应的救助,生活较为困难。最近两年来,农村社会救助的投入和救助水平呈恢复性增长。2004年,已经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户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因享受救济而脱离绝对贫困状态的有1730万人,2005年上半年为1786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