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麻烦,我们只要是宗教信仰,不干反党、反政府和违法的事情就可以了。已办登记证的基督教场所与“两会”的关系尚且如此,那么私人聚会处对“两会”的熟悉就可想而知了。但是私人聚会处的日益扩张对“两会”的冲击是明显的,它尤其对爱国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削弱了爱国会组织在基督教信徒中的影响面。 三、对处理私设聚会点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要加强领导,健全基层宗教工作网络,增强基层组织治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由于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的5个基本特性深刻地表明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问题还在于全党要引起高度重视。在乡镇基层,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将宗教工作列入党建和农村工作总体规划,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建立宗教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要完善镇级宗教工作目标考核制,增强领导班子的宗教工作责任意识。要真正落实好村级宗教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配备基层宗教工作联络员,扩大宗教工作的信息源,解决好以往村级宗教工作没有落脚点的问题。从某镇近两来年宗教工作的实践表明,只有党政重视,网络健全,才能有一个好的宗教工作环境和工作机制,只有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把握基层宗教工作动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在党政重视的前提下,抓好宗教工作治理机制建设和宗教事务治理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辖区范围内的私设聚会点,镇党委、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宗教事务治理的大范畴来抓,做到内紧外松,逐级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正确熟悉,以稳定为前提,十分慎重对待聚会点问题的处理工作。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群众性等特点决定了我们一定要慎重对待宗教工作,始终保持“非凡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工作态度。在对待私设聚会处的处理工作上,要将保持本级宗教工作平稳态势为前提,只有在平稳的基础上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转化工作。我们认为,处理聚会点问题必须分门别类,从长计议。一是对那些设立时间较长,信徒思想基础好,负责人能同基督教爱国会组织联系并愿意加入爱国会组织的,我们政府宗教治理部门应采取积极面对的态度,帮助他们走上爱国爱教道路,只要符合条件的,先给他们办理临时登记证。二是对负责人不服政府治理,信徒思想基础不一的,我们要在做耐心细致思想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加强治理,千万不能简单粗暴,一句“取缔”了事。假如是属于政府多次强制取缔而今又三番五次地恢复活动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已损害了行政机关执法的严厉性,所以我们在处理这些非凡问题时工作方法上一定要到位,既不能伤害信徒的感情,引起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又不能放任自流,丧失行政机关执法的严厉性。对上述情况,我们可以抓住问题的“支流”,迂回作战式地解决问题。假设某私人聚会点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的,我们可以协调土地、规划部门依法介入,以房子问题为突破口,依法解决其它问题,努力争取以非宗教治理手段对待宗教治理工作,达到我们的治理目的。三是要创造条件,逐步疏散聚会点的信徒,让他们到教堂过正常的宗教生活。如某村教堂因区级重点工程建设要拆迁,拆迁后新建的教堂人员的容纳量可能会相应增加,那么该村的1处家庭聚会点就会有条件并入该教堂。假如教堂负
责人与聚会点负责人之间没有存在个人恩怨或权力之争的话,那么这个解决方案至少还可以先考虑,等条件成熟了再付诸实施。 (三)、要多管齐下,形成合力,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治理。宗教活动是以人为主体的活动,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内容。为此要非凡注重建立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和预警机制。镇党委、政府务必要明确部门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