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相关情况的了解登记,掌握其务工技能,而且要根据党员务工地点,本着就近的原则,介绍他们应到哪个党支部,该党支部在接到活动站的相关介绍及党员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时,接纳流动党员。流动党员活动站的另一职能,是广泛收集当地各用工单位相关信息,根据掌握的流动党员各自的情况,为流动党员务工经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寻找适合个人技能的用工单位,各得其所,做到对部分劳动力人才的合理支配,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的。
第三,可探索建立流动党员务工优先、经商优惠的政策机制。党员务工优先、经商优惠,似乎与《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相背离,与要求党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相矛盾,但是,如果党组织不关心爱护党员,不了解党员的困难并最大限度地帮助解决和克服,那么,党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又怎么能体现,谁来体现?所以,有流动党员的地方,当地流动党员活动站和所在党组织,要积极主动负责地与用工单位联系,同等条件下实行党员务工优先,用工单位要在同一用工条件、职位上首先考虑安排务工党员工作(外资、合资和其他管理阶层需用人员除外);经商办实体的,有关单位在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这样,一方面关心了务工经商党员,充分体现党组织的责任感,提高党组织的威信,避免了党员务工的盲目性,另一方面更激发出党员对党组织的信任感,增强作为一名党员的自豪感,发挥好务工经商人员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身边群众。
第四,建立外出务工党员社会救助机制。经费来源由省级财政或民政部门划拨专款到县级流动党员活动站,只对外出务工党员专款专用。可以规定,外出务工党员和其他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困难党员(比如大中专毕业生待业党员等),由党员活动站根据情况,短期内实行一定的生活救助,在找到工作的当月随即取消,超过期限还未找到工作的,同样取消,增加党员寻找工作的时间紧迫感。这样,使他们充分感到党组织实实在在的关心和温暖,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党员活动站取得联系。
第五,可探索实行流动党员亮牌务工制度。由县市级流动党员活动站统一制作“务工党员”徽章或“务工党员证”,党员外出时,在原籍县级党员活动站登记领取,务工期间佩戴,亮明身份,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联系和管理好流动党员是整个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有了上述各种成型的政策措施,那么,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诸多存在问题将得到解决。首先,不管党员走向何方,必须持有“两信”,即《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务工党员介绍信》(先由原籍县市级流动党员活动站出具,以后类推),“一证”,即《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原籍县市级党员活动站发放)。《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所去党组织,《外出务工党员介绍信》交流动党员活动站登记保存,《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所去党组织代管,便于对务工党员在当地务工期间进行评定。如果党员要另择务工地点,所在地的流动党员活动站和党组织同样出具“两信”,退还其《流动党员流动证》,并对务工党员的去向作明确登记,照此类比。其次,主动相互联系,强化管理。流动党员活动站之间,可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反馈党员的情况,如遇选举、转正预备党员、召开党员大会等需要党员回乡参加时,也就方便、迅捷了。党员外出务工期间的考核评定、党费收缴、组织生活等问题,则由所挂靠的当地党组织全权负责,并如实填写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作为原籍党组织对党员外出务工期间的全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的真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