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治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实》,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所以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实》,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都是由其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也就是说,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基本上未纳入我市的日常征收治理。
5、对门市征收及小额零星工程,采取按附征率征收方式。即对门市代开建安发票,按所开发票金额,依一定的附征率(1—3)直接计算征收所得税。
通过以上对建筑企业经营治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所得税治理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造成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的大量流失,既有因建筑企业治理和核算不规范,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治理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自身征管方面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有通过税务检查或稽查,才能把流失的税款追征入库,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税务检查这一最后的关口并未能很好地堵住建筑业所得税流失的漏洞,其原因是:
1、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
2、在我市一级稽查尚未到位的情况下,税务检查主要由各征管县、区(分)局组织实施,虽然各单位都把建安企业列为每年的汇算清缴检查重点,但由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点,要准确查实工程成本、费用有一定难度,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往往由于人员、时间的限制,难以查深、查细,通常只是对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作一些调整,而对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工程成本并未进行认真的检查,所以一般无所得税的查补入库。
3、由于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基本上无所得
税款查补入库。
三、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1、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变被动征收为主动治理。针对建筑行业工程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式复杂的特点,建议比照我市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治理规定,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而变被动征收为主动治理,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大量流失的现状。预征时应税所得率可定位5,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预征所得税=当期工程结算收入(含工程形象进度款)×5×所得税率
如按此方法对被调查的2002年度203户建安企业所得税进行预征,其总收入为179086万元,应预征所得税2954.9万元(179086×5×33),与实际入库所得税489.1万元(含个人所得税)相差五倍多。
2、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收治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无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从幕后推到前台,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管规定,对其附征个人所得税。要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治理,及时把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
3、加强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治理。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