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中小型的建安企业基本上是采取这种经营形式和核算方式,这也是造成目前建安企业账面普遍亏损的主要原因。
3、有极少数建筑公司,也是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但与以上第2种方式相比,帐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则更为简单,其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直接反映收取的工程治理费收入。这种方式与第2种方式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建筑公司账上都未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利润。
从调查情况看,规模较大的建筑安装企业,尤其是国有建筑公司,较多采用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而中小型的建安企业基本上是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不论哪种方式,尽管都不能完全反映工程项目实现的利润,但由于各建安企业对工程项目实施治理的程度不一样,收取的治理费比例有高有低,从而使建安企业与工程承包人对工程项目实现利润的分配比例不一样,反映在建安企业的账面利润上也就不一样。以下是调查的采取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的2户大型建安企业及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的4户中小型企业的有关数据对比:
项目类型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利润利润率已交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负担率
大型1047350488795578014614421.404822750.46
1153718299625125710367970.903421430.30
中型5542422053118919113130.0220360.003
4239139440365247595460.14160770.038
小型17922671715792-36299-2————
23229591976835-10889-0.47————
(说明:表中列举的大型建安企业设定为年收入在亿元以上;中型建安企业年收入在千万元以上;小型建安
企业年收入在千万元以下。所得税负担率为已交企业所得税与工程结算收入之比。)
从上表可以看出,采取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的企业,其账面利润率及所得税负担率要略高于采取挂靠经营方式的企业。
(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所得税治理的主要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所得税治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本市的建筑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大部分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即平时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于目前建筑安装企业账面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2、对极少数本市的建筑企业,采取了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既根据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一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征收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治理办法》的规定,对账制不健全的单位,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都设置了账簿,在未对该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前,进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难以认定其账制不健全,所以一般都认定为查账征收方式,只有极少数的建筑企业是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
3、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采取按附征率征收方式,对工程承包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规定,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按其营业额的1―3附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在“幕后”,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目前我市除个别县局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按附征率对工程承包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其余大部分没有征收到位。
4、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