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权益。因此,法律法规宣传必须坚持经常化,通俗化,多联系实际问题,针对性要强些。中小型企业要尽可能设置专(兼)职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特别要充分发挥乡镇社保所的作用,对小型企业老板进行宣传和组织一定的学习培训,将人力资源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政策调控和指导,保持职工工资有一定增长,用职工的经济收入增长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变目前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分配政府基本不管或无法管理的状况。国家要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认真研究国有垄断性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措施,保证工资分配的相对公平公正,控制社会分配不公继续蔓延,提高劳动力价格。
(三)健全完善统筹城乡的、统一的社会保险一体化体系。将社会保险扩面单位重点放在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上,参保人员扩面重点放在农民工、季节工、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上。对刚兴办的、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一段时期内,可以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率,减轻企业和职工个人的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经济困难企业、季节性、临时性员工等,可以推行“弹性社保”政策,包括缴费时间“弹性”,缴费基数、费率、方式等“弹性”。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的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分步走战略,缴费比例允许分阶段逐步到位,不搞“一刀切”。对暂时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应允许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对过去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老职工,只要企业和职工本人都愿意补缴,应放宽补缴条件,减少相关手续,使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能有15年以上,能每年领取到养老金,对稳定社会和民心有利。
(四)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应以集体劳动合同为主,以此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人力社保部门、地方工会组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等要把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包括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指导、检查作为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热情帮助,尽快实现劳动合同化管理的规范化,稳定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对于只有几名、十几名职工的微型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季节性、临时性雇工、职工流动性较大、更替频繁的生产工作岗位,可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岗位式”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到这样的企业或岗位工作,无论是否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都受集体合同或“岗位合同”的约束,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都以这种合同作为处理依据。这样既适应职工变化的需要,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减少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合同的麻烦,又可以起到应用劳动合同约束双方,调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增强工会组织自主权,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对难以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能建立工会小组的建立工会小组,连工会小组都无法单独建立的,可按街道社区若干个企业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每个用工单位民主选举工人代表参加,成立地域性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部门加强对这种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发挥其作用。
(六)发挥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将目前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地方工会组织、经委等三部门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扩大为四方,吸收工商联代表参加,组成劳动关系四方协调机构,有利于调解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要把维护其成员单位和单位劳动者双方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