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查处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加强部门联动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全面开展环保后督察,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年以来国家和省上领导批示要求查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环境监察建议书督办案件,国家、省、市级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环境违法问题。
3年中办国办环保督查中要求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和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脱硫设施等重点减排措施进行专项检查,以全面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为目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脱硫设施等重点减排措施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严肃查处擅自停运、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没有按要求建成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的继续列为省级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单位,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后运行负荷率达不到设计能力60%不含污水实际处理率达到国家要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造成城市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无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3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甘政发[]16号)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全面推进重点减排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尽早发挥减排效果。
加大对燃煤电厂和有色冶金行业烟气脱硫设施和烟气综合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重点检查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
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各地要根据年制定的饮用水源地排污口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对饮用水源地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