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上行文审核把关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无论何种情况的上行文,都要认真审核其有无必要行文,也就是说向上级行文的理由是否充分,不能来文即核,核后即报。凡上级有明确的规定不允许的,就没有必要再行文请示。比如,关于单位购置配备工作用车问题,什么级别的单位、领导配备什么标准的车辆,上级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如超标准购置车辆,就不要行文请示了;再如省局有规定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局属单位召开的专业性会议,那么市局召开有关会议也必要行文请省局领导参加。如果确需行文,还要考虑是书面行文还是采取其他方式,能用口头、电话、传真等解决问题的可不再行文。在这一点上审核人员要敢于负责,严格把住行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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