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要突破前人,后人也必然会突破我们。这是社会前进的必然规律。”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这段话,一语中的地说明了为什么要“创新”、什么是“创新”、以及应该怎样“创新”的问题。
当然正在深入开展的反腐倡廉,离不开创新,也必须突出创新。邵道生先生的《要“不断推动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的文章,应该说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正如吴官正同志所说的:“坚持制度建设、制度创新,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根本途径,也是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正确处理继续与创新的关系,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
对于为什么不断深入开展的反腐倡廉工作离不开理论创新、也必须突出理论创新的问题,邵先生在文章中谈到了五个“因为”。笔者在此想谈的个人体会,是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着力点、着眼点和关节点。
反腐倡廉理论创新的着力点。近年来,在党中心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飞跃的发展,尤其抓住了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牛鼻子”。这不仅是对长期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实践进行总结的结果,而且也是不断发展的反腐倡廉理论的创新的结果,是与时俱进的产物。实践证实,“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假如党内民主发扬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氛不浓,监督就不可能落到实处”。因此,《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这些制度有的是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有的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条例》还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当前反腐倡廉理论创新的着力点,应该是对实施党内监督理论的总结、归纳、完善、提升以及“突破”,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从心底里都能搞清楚,为什么“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为什么它“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以及为什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诸多重大且现实的理论问题。
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的着眼点。当前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的主要着眼点应该在哪里?笔者认为,既然党中心公开颁布且已开始具体实施的《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有的是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有的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还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作出了规定),那求真务实地切实将这些制度规定付诸实施、落实到加强新世纪党的自身建设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去,应该就是当前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的主要着眼点。笔者认为,“不论你怎么说,就看你怎么干”。说一千道一万,对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来说,当前能否求真务实地着眼于对《条例》及其一系列制度规定的具体实践,是对其是否真心实意地坚持“三个代表”的最好检验,是对其是否在思想上切实与中心保持一致、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最好考察,是对其是否真实地具备领导能力、领导素质
、领导资格的主要考核标准。
反腐倡廉两大创新的关节点。没有及时进行理论思考和归纳总结的实践,可能是蛮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