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杀的决定性因素。最普遍的占自杀总数大部分的形式是利己型自杀,其典型特点是由过分自我化引起的压抑和冷漠。个人对生命毫无兴
趣。他对自己与现实相联系的惟一中介物即社会毫无爱好。他对自己和自身价值爱得过分强烈,自我是他惟一的目标。这个目标又不可能满足他,存在对他来说毫无意义了②。杜尔凯姆对利己型自杀的分析是十分深刻的。
第六,利他型自杀的原因。杜尔凯姆认为,利他型自杀不是表示某种权利的行使,而是一种义务。假如不履行这种义务,就会身败名裂。在利他型自杀中,死是由社会宣判的;在利己型自杀中,社会则禁止选择死亡。利他型自杀是社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强加在自杀者身上的。当他们采取自杀时,公众舆论是赞成的,既然不贪恋生命是一种美德,社会给自杀者以荣誉,而这种荣誉又反过来鼓励人们去自杀。任何拒绝荣誉的人其结果跟受惩罚不会有什么两样。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们从孩提时代起就习惯于贬低生命的价值,蔑视那些贪生怕死的人。所以,他们不可避免地要找各种借口,哪怕是最稍微的借口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山。
利己型自杀与利他型自杀的不同之处在于:利己主义者觉得世上只有个体才是真实的,因而他们感到不幸福;而狂热的利他主义者正好相反,他们之所以痛苦,是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不真实。前者厌倦生活,因为他们没有找到自己追求的目标,认为自己没有用,有一种失落感;后者则不然,他们厌倦生活是因为他们有目标,但目标不是为今生今世的,因而生命成了累赘。起因不同后果也不同,前者的忧郁是一种不可救药的厌倦和沉重的压抑感,表现为对活动的完全放弃;后者的忧郁是从希望中产生的,因为它是由于相信美好的远景今生没法实现而产生的,这种忧郁甚至隐藏着激情和坚强的信念,使人热情地寻找实现这种信念的手段②。
第七,失范型自杀的原因。杜尔凯姆认为,一个规范只有当人们认为公正而甘受约束时才有真正的效力③。旧的标准被打破了,新标准又不能建立。只要这种失控的社会动力没有达到新的平衡,这段时间各种价值观都无一定,规则标准也无从说起。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人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什么是非分之想。由此,人们的欲望便失去了约束。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也自然而然地使欲望迅速增长。就在传统约束失去权威的同时,可望得到的报酬越厚,刺激就越大,欲望也变得越迫切,越不受控制。在这最需要限制激情的时刻,限制却偏偏更少了,脱缰野马般的激情更加剧了这种无规则的混乱状态。人们得不到满足便总是处于激动不已、焦虑不安的状态之中。贫穷可以防止自杀,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控制,一个人越是感到自己能力无限,对客观存在的限制就越不能容忍。贫穷实际上是培养自我抑制的最佳教练。它迫使人们不断自我约束,也就能够坦然地接受社会规范的约束。财富则使人忘乎所以,激起对抗心理,从而走向邪恶。在社会约束制度健全的情况下,人们相对来说更能承受命运的打击。鉴于他们已经能适应困难与压力,新的苦难给他们精神带来的负荷也相对较小。一生狂热追求的人们很难接受失败,他们具有镜花水月心态。雇主的自杀率超过工人。经济自主阶层自杀率之高充分说明生活越舒适的越经不起冲击①。
第八,自杀是有规律的。为什么自杀率比死亡率还稳定?这些单独的自杀行为看起来似乎互不关联,实际上必是同一个或同一组起因的结果。否则,我们无从解释这些相互并未沟通的个人意愿在每年中总使同等数目的人找到同样的归宿。因此,在他们共处的环境里,必然有一种力量促使他们走向同一方向,这种力量的大小决定自杀人数的多少。这种力量产生的效果并不随生理的或物质的条件、而是随社会环境而变化。这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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