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问题研究论文
第一节自杀是一种社会病
一,自杀的状况人类正在为生存和生存得更好而努力奋斗着。人类采取了各种措施来保护生命,延长寿命,例如,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以提高自己的生存质量,用医学技术和药品来保护健康,用法律来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不可侵犯。然而,世界上也有一小部分人却选择了死亡,有的国家死于自己之手的人数超过了死于他人之手的人数。例如,1977年美国杀人案的受害者有2万人,但自杀者却有3万人①。在某些发达国家自杀成了一种最常见的死因,柏林15~44岁年龄段的人口中,各种死亡中自杀是第一位,比利时、丹麦、日本、加拿大、奥地利、瑞士和瑞典自杀居第二位。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资料,全世界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60万一70万,中国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20万~25万,是世界自杀总死亡人数的1/3强。自杀死亡数以国家计算,中国为第一位。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每个社会都有特定的自杀倾向,这种倾向的相对烈度是通过自杀死亡总数与总人口(或各个年龄段及不同性别人口)之比来衡量的。这种数据称为自杀死亡率,通常以十万分之几来计算。一般每年自杀死亡率在9.0以下者,可以归类于自杀率较低的国家;在10.0与18.0之间者,可以归类到中度自杀率的国家;而超过19.0者,可以列为高自杀率国家。自杀死亡率不同于自杀率。自杀死亡率一般是指实施自杀行为并造成死亡后果的个体数与总人口数之比,而自杀率应当包括自杀死亡者和有自杀者行为及经过抢救得以生还者与总人口数之比。
自杀是行为主体蓄意或自愿采取某种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杜尔凯姆认为,自杀即由死亡者本身完成的主动或被动的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结果②。自杀行为可以分为三类:即自杀意念、自杀未遂、自杀身亡。自杀从形式上分为暴力与非暴力两种行为方式。暴力形式通常采用炸药自爆、撞车、跳楼、自我枪击、自焚、自刎、用锐器或钝器自毙、切腹等。非暴力女性多选择服药服毒、自溺等较暖和方式。
自杀不仅仅是一种个体的心理现象,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非凡的死亡现象。自杀,从一出现就表现为有生命、有理智的个体与客观外界的不和谐。因此,自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政治环境不健康的程度,以及该社会的居民精神、心理健康水平及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从这个角度说,自杀是有关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
二、自杀的特征
对待自杀,中国一度时期(1987年以前)是没有统计资料的。自杀作为非凡的死亡,对当事者、亲属、单位都是一件十分敏感的事情。“文革”时期,一律从政治角度解释自杀,将自杀归为阶级斗争的结果,被认为是“自绝于人民”的可耻行为,不是精神病就是反革命。自杀死亡通常列为保密资料,禁止统计与公布。由于自杀事件是非正常死亡,对自杀者和其亲属的声誉会带来不利影响,自杀者的亲属往往希望掩饰自杀的事件真相,将其归于其他死亡原因。而且有些自杀的情况难以准确判定,如有人用“交通事故”来掩饰本身自杀的情况,有的亲属为了保险费用而隐瞒自杀真相。所以自杀的真实数据统计是十分困难的。从1987年开始,中国的死亡原因统计与国际疾病分类接轨,开始有了具体的分项统计。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所***首次对中国自杀问题作了定量研究,他根据卫生部1987~1995年的定点资料统计分析*,中国自杀死亡率有如下特点。
第一,1987—1995年,城市自杀死亡率分别为9.80、9,02、9.30、8.57、9.05、8.46、6.72、6.74、7.42,农村自杀死亡率分另,j为27.69、17,49、27.21、22.46、29.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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