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体制。区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受市执法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以市执法局为主。第三种基本上与第二种类似,不同处就是明确区执法机构是市执法局派出机构。第四种实行市、区、街道三级执法体制。在街道设立综合执法机构,使执法重心进一步下移。
(四)关于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综合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制订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查处又管检验的体制。其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和权力运作方式,解决“裁判员与裁判委员会分开”③问题。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配套制度没有及时跟进,在实践中造成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产生诸多矛盾。一是工作衔接不到位。业务主管部门没有了监督检查权,加之与综合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渠道不畅,所做的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往往与实际情况脱节。如一些行政部门不切实际地颁发大量书报亭、彩票亭等许可证,影响了市容市貌,给综合执法带来难度。同时,综合执法部门缺少了业务主管部门支持,对一些技术性、业务性较强工作往往力不从心
。比如城市规划方面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的认定,城市客运方面“非法营运”的认定等等。另外,城市规划区内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执法工作,区外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工作,造成相同违法事项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出现,形成新的执法不公。二是多头审批与综合执法有矛盾。城市治理本是一个有机整体,规划、建筑、市容、环保等方面的审批事项亦应有机协调。执法综合后,审批没有相应综合,治理工作效率没有从根本上提高。三是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关系不顺。综合执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政府,与业务主管部门是平级关系。城市治理大部分法律、法规、规章都是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上更有经验,这种经验从体制上无法对综合执法部门产生作用。四是检验、检测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配合不顺。检验、检测机构目前大多仍隶属于各业务主管部门,由于体制上原因与综合执法部门业务衔接不顺。五是综合执法缺乏有效监督。从理论上讲,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体系应该是比较健全的,政府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政党监督等。但由于综合执法监督没有业务上级,整个监督效能大大打了折扣。我国行政治理体制是一种典型的集权主义体制,上级对下级负有重要的指导、治理、监督的责任。综合执法机构没有条条上的监督机构,不利于执法行为的规范。
(五)关于人员素质问题。现有综合执法机构人员大致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由原城管、市政园林、绿化等执法机构人员过渡移交。二是接收了一些复转军人。三是招考了部分工作人员。尽管各地在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时都对工作人员素质提了一定要求,但为了解决现有执法人员的出路,各地大都进行了变通处理。综合执法机构人员主体仍是原专业执法机构人员。这些人员大都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习惯于打“集团战争”和“人海战术”,对综合执法要求的“阵地战”和“单兵战术”很不适应。“行政综合执法涉及的专业领域多,涉及的法律、法规200多项,对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非常高,不仅要熟悉各专业领域的法律、规章,而且要清楚每项执法程序,甚至要把握专门的检查技术”④。从目前情况看,人员素质显然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们对行政执法的本质熟悉不到位,对城市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功能、定位熟悉还不清,在处理综合执法与业务治理关系方面思路不开阔,致使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行政执法是行政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天然具有行政治理工作所具有的灵活、高效、自由裁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