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对服务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一站式管理,而是要靠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部门以及消费者个人的协调配合才能完成。但目前的情况是各部门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分头管理,没有形成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联动机制,导致执法责任不清,效果不明显,甚至有时还会出现执法冲突,维护消费者权益难以做到及时、有效。
(六)行业协会发展不规范、不健全,难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管理
目前各服务行业协会依然与各自的政府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很浓的官方色彩,其自身的建立和发展就很不规范,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各项制度也没有建立健全,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业自律组织,难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利益的驱使,也使得行业协会很难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以及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例如南京市工商局在制定电动车“三包”规定中,就没有得到电动车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经过反复协调,才使得这一规定正式出台。
三、加强服务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
面对如此复杂多样的服务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推进服务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政府要把服务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政府要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服务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对服务业消保维权中的一些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妥善解决,充分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当前,由于服务业的消保维权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因此更需要政府的重视与扶持,加大对服务业消保维权工作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服务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研究和探索
服务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这一工作中还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清、监管范围模糊、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因此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明确服务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选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科学合理地界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服务业的范围和对象,把服务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加快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1993 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必须要尽快修订,增加和细化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明确界定“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者”的概念、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同时各地、各部门的立法、立规工作也要同步进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修订出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制定部门规章或发布局令等形式对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规定,先行弥补法律滞后的不足。
(四)加强服务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建设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与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沟通协商,积极推动服务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建设工作,以约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