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述语
(一)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称作一个“回合。
(二)不予判分的回合称作“重发球”。
(三)一个判分的回合称作“得分”。
(四)执握着拍的手称“执拍手”。
(五)没有执握着球拍的手称“不执拍手”。
(六)球员的执拍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的手腕以下部位触球称作“击球”。
(七)对方击球后,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本方运动员即行击球叫做“拦击”。
(八)对方击球后,处于比赛状态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越过台面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叫做“阻挡”。
(九)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叫作“发球员”。
(十)在一个回合中,第二次击球的运动员的叫做“接发球员。”
(十一)运动员“穿或戴”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戴的任何物品。
(十二)球从突出台外的球网装置之下或外经过或回去的球越过球网后弹过网,均应视作“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十三)球台的“端线”包括在其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二、合法发球
(一)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员的端线之后和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二)发球员必须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
(三)当球从最高点降落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
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四)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之上。
(五)在击球时,球应在发球员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离端线最远的部分(发球员的手臂、头或腿除外)。
(六)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七)假如裁判员怀疑某种发球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犯规,比赛中此发球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
不予判分。
(八)在同一场比赛中,假如运动员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九)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失一分,无需警告。
(十)因身体残缺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必须在赛前向裁判说明,可免予执行。
三、合法还击
对方发球或击球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四、比赛次序
(一)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发出合法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二)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发出合法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
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五、比赛状态
从球被抛起前静止状态的最后一瞬间起,球即处于比赛状态,直到:
(一)当球触及比赛台面、球网装置、执拍手中球拍或执拍手腕以下部位以外的任何物体。
(二)当这个回合被判为重发球或得分。
六、重发球
出现下述情况应判重发球:
(一)假如合法的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拦击或阻挡。
(二)假如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