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超规范的研究就是做刑法哲学的研究,它是一种形而上的研究,其使命不是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而是站在刑法规范之上,对刑法规范本身进行价值评判。储槐植教授就说过研究刑法,要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还要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从刑法这上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主要就是注释刑法学的研究。从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就是刑法哲学研究,即站在刑法之上对刑法进行超规范研究。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也同样是一种超规范的研究,但这主要是从社会学、伦理学的角度来对刑法进行研究的。我们不仅要从刑法之中来研究刑法,还要从刑法之上、刑法之外来研究刑法,以便站在一定高度来俯视刑法,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价值评判,探寻刑法背后的立法根基。
我认为,对刑法哲学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代表一国对刑法思考的水平。这里就涉及对规范研究和超规范研究的评判问题。规范研究具有实用性,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法律,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提供理论依据。但这种研究同时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即受到法条的制约。在规范研究中,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对象,而是被崇拜的对象。在这种研究中,人们必须假定法律永远是正确的,即使法律规定不对,也只能通过解释来使法律规定显得符合逻辑。这就使得这种研究缺乏批判性和反思性,你不能任意地来批评法律,因为规范刑法学实际上是一种司法刑法学。我们在进行规范法学研究时,是把自己放在法官的位置上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的,法官在办案中不能因为某法律规定制定得不好就不予执行,这是不允许的。在规范刑法学的研究中,不允许随便批评法律,更不允许法官超越于立法之上。人们只能去解释法律,即人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规定得不好的法律解释得好。比如,张明楷教授就认为,在受贿罪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规定是不好的,但你不能因为觉得这一规定不好,就认为可以不要,或者简单建议在将来修正时将它去掉,这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只能通过解释使得这一要件变得有和没有都一样。张明楷教授指出,通过这种解释,就能使得法律规定被很好地适用。这一观点当然还是存在可商榷之处的,但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在立法和司法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解释的功能就象母亲给婴儿喂饭一样,只有母亲将饭嚼碎了,婴儿才能吃下去,法律规定的适用也是如此。所以说,规范刑法学的研究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和语境。而相反,超规范的研究则不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它还有理论层次上的区分。我的《本体刑法学》主要是指法条的法理,它独立于法条,我基本上是根据刑法总论的体系来写的。但我在写作中,没有引用任何刑法条文,比如关于共犯的理论、关于罪数的理论等,它们本身都具有自足性,不需要依赖法条。我觉得我在《本体刑法学》中所做的这种超规范的研究,是属于比较低层次的法理研究。更高层次的则是刑法哲学的研究,它不是以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我过去所写的《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就没有涉及任何具体的刑法法理,而是把刑法作为一个整体,把刑法放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去考虑它的价值基础。在这里,刑法就成为一个符号了,和具体的刑法规定没有多大的关系。超规范的研究虽然重要,但它在数量上不能起到主导地位,而只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是建立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之上的。我说这些理论研究有理论层次上的区分,并不意味着这种区分是优劣之分,实际上它们之间是没有优和劣、没有高级和低级之分的。相反,我认为这二者之间具有良性的互动关系,二者不能相互隔阂。一方面只有规范研究比较发达了,才可能将之上升为刑法法理研究和哲学研究。另一方面,超规范的刑法研究达到一定程度,反过来又会促进规范的研究。
当然,尽管这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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