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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提高司法能力的保证
[日期:2008-2-1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郑泽中 [字体:大 中 小]
我国宪法将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同时也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加强与改进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人民法官的执法水平,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使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历史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取得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功。中国的国情和现状决定了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成就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期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这一目标有力保障。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逐步推进,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增多,难度增大。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之间,执法能力与公众不断增长的期望和要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明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面对我国的国情,面对改革发展的现实,只有矢志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司法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也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又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所谓领导,主要是指引领、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是宏观统筹而不是事事包办和具体指挥。党的领导,是指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法院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干部的选任调配,以及整体工作的部署、重大事项的决定等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以党的领导为前提。而党的领导又须以尊重和不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原则。个案的具体审判工作应由应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尺度和分寸,方能确保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三、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关系。
党的方针政策是党在一定时期的活动准则。党的方针政策既体现了党的意志,也反映了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