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我国在经济领域要使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决定》把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这为我们逐步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指明了可行的途径。
在中外经济思想史上,公平富裕一直是人们憧憬向往的生存状态。在市场经济体制产生之前,由于缺少一个强劲的激励机制,加上等级专制等政治因素,由统治者所制定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本背离效益激励和公正道德,进而造成经济增长乏力,社会矛盾激化,每每使其长治久安的梦想被周而复始的改朝换代所打破,而农民起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追求财富分配的结果均等,并没有触及经济体制的演进,所以往往重蹈被推翻者的覆辙。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带来了物质财富的迅速增长,同时也扩大了各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别。
改革开放从根本上启动了中国经济实质性增长的进程,现在,我国的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四位,市场化改革的绩效举世瞩目。就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而言,除了基本需求得到满足,贫困人口持续减少,许多原先被认为是奢侈高档的消费品,现在已经成为普通大众的日用品。但也无可否认,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还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特别是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公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许多事关百姓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亟需建立和健全。
现在需要明确认识的是:只有坚持改革发展,我们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正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所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历史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我们通往理想社会的必由之路。这一命题包括三个层次或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在理论认识上应清晰地判断,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公、贫富差别扩大等问题,并不是市场化改革所导致的,恰恰相反,它们是规范的市场经济制度尚不配套的产物。
毋庸讳言,眼下我国的收入差别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经济发达国家。考察当前社会上一部分高收入人群的经济来源,可以发现凭借资源(权力、信息)垄断获取的财富占很大的比例,由于这些财富并不是公平竞争的报酬,所以人们有理由将其视为腐败性收入分配。市场配套制度的改革滞后,导致了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金融市场等领域丑闻不断;能源、交通等行业独家经营,旱涝保收;教育、医疗等部门既占有公共财政的资源,又要到市场里去争一杯羹。不规范的制度环境只能滋生财富争夺而不是公平竞争,而争夺的结果无非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困难群体的贫困化。现在,对私营老板依靠规范经营获取利润进行责难的人已经不多了,因为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