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直接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工作中存在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以及司法不公、干部腐败等。政策因素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某些地方和单位的个别政策不稳定、不连续、不合理,导致特定群体利益受损。部分群众为了引起重视、尽快解决问题,以极端方式上访请愿,以过激行为制造影响,以违法形式表达诉求,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非直接利益者参与是当前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有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中有不少是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在事件中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普通群众。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事发突然、动机多样、升级较快,导致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难。发生这种现象,原因在于改革发展过程中,一部分群众认为自身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改革发展成果没有得到共享,因而产生怨气和不公平感。一旦遇到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事端,他们便借机表达不满,客观上使事态不断扩大。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散布虚假消息,恶意进行炒作,进一步激化矛盾。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降低是当前出现的新趋势。部分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小摩擦、小纠纷引发的,其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客观上看,人们对改革发展的社会预期普遍提高,对改革成果的分享要求明显增强,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群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以致心态失衡。主观上看,少数干部对待群众作风官僚、态度粗暴、方法简单,使群众利益受损,产生怨气。由于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加上潜在的社会矛盾的影响,一起偶发的具体事件甚至很小的事情,就可能引发部分社会成员宣泄不满情绪,成为社会冲突的“导火索”。
敌对势力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是值得警惕的新动向。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借我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利用我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易发多发的特点,对基层与民间进行所谓的“全面、深度介入”,渗透破坏的手法和形式不断翻新。有的打着非政府组织的旗号,以“办学”、“资助”、“扶贫”等方式,大做“人权”、“民主”文章;有的介入并炒作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直接策划群体性事件,蓄意将个别问题扩大化、刑事案件政治化,妄图把群众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引向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有的甚至无中生有,编造谣言,混淆视听,挑拨是非。敌对势力通过插手我人民内部矛盾,企图在国际社会制造负面影响,进而达到动摇我国社会制度的险恶目的。
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矛盾纠纷的持续过程。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防范、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矛盾纠纷由被动调处到主动化解的转变、由事后处置到事前预防的转变、由治标到治本的转变。
坚持科学发展,注重源头预防。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本上说,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出现的问题。要把发展作为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根本出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