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与利益和谐,把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有学者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制度———反垄断法的角度阐述了经济法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建立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竞争,使市场成为社会融合与社会和谐的工具。
社会法是我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治保障。学者普遍认为,社会法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最为契合的法,社会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和谐社会的建立尤其离不开社会法的发展。随着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被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社会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有学者认为,把社会保障规定为宪法权利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意义巨大。我国2004年修改《宪法》时并没有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社会保障权是否为我国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尚不明确。我国应从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两方面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有学者认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目前要考虑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加快人大统一立法并确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强化社会保障的执法和监督,尽快制定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的包括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优抚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最终制定一部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典。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国家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能保障我国未来的粮食安全,推动城市化进程,推动城市和农村同步发展,拉动农村内需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导致农村和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迫切而必要。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城乡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地区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强制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保障农民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和环境利益的平衡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建设和谐社会应采取措施平衡环境利益,进一步加强绿色法治工作,把促进人与人之间环境利益的和谐和人与环境和谐的基本要求用法律和政策的形式纳入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准则体系之中。
国际法学者从国际法治的角度探讨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法治意蕴。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倡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仅限于国内层面,同样适用于国际层面。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我们建立和谐世界的依据和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我们争取建立和谐世界的目标完全一致,是我国在国际上争取建立和谐社会的保障。有学者认为,保障和平、安全和尊重人权是联合国的功能和主旨,新的安全观与发展、人权联系在一起,被定义为“以人为中心的安全”,强调不仅是国土的安全,而且是通过发展来实现的安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制度和实施机制与建设和谐世界的主旨和要义是相互契合的。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世界的理念要求国际经济秩序体现民主化;要以人为本,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强调人、国家和世界的关系;既要从理念和基本原则上强调共赢与和谐,也要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上反映这一要求;在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既要体现与国家与世界的关系,也要充分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