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和各方面意见。
其次,立法听证制度为民众提供一个公开陈述、辩论和举证的论坛,为立法者、执法者与守法者之间搭起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是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反映民意和集中民智,实现立法民主化的有效环节。通过听证会,不同观点的代表能够直接陈述自己的希冀与要求,立法机关也能够全面了解各方利益和矛盾所在,从而使立法更好地反映社会主体的合理心声,使法律这一“公共产品”更好地为民众服务,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第三,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立法听证制度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进行民主训练、民主宣传和民主教育的活生生的“课堂”。听证会不同于座谈会、论证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其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为了保证陈述人的广泛代表性和平等的发言机会,每次听证会一般都制定有严格的听证规则,对陈述人的遴选、参加人数、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内容、发言时间和主持人、记录人等都有明确规定。普通群众通过这样的方式实质参与立法过程,可以直接获得在一个规范化的场所,以程序化的手段表达各自诉求的机会,真正享受民主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从而间接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
第四,立法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可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保证所立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听证会广泛收集立法资料,发现事实真相,了解有关的背景知识及社会各界的反应,以及法律如获通过后应有的社会效益等等,从而有助于立法符合实际并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这既兼顾了立法的民主与效率,又可防止立法的偏颇与缺失,形成对立法机关的某种制约,从根本上保证所立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不仅涉及到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合理调节,而且关系到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个人利益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它在任何国家都是政策选择和立法调整的难题,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审议也必然意味着一个极其复杂和困难的博弈、权衡过程。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个税法修改为突破口,通过听证会形式让更多的社会成员直接参与税收立法的过程,向立法机关直接表达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必将大大增强最高立法机关在论证、拟订和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保证相关立法决策、立法审议存在科学真实的客观依据,从而使最后出台的法律能够充分获得普遍的社会理解和民众支持。这也充分表明,全国人大就个税法举行听证会,尽管针对的只是一个“起征点”问题,但其象征意义已远远超出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它是对立法民主价值的一次彰显,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