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上下级政府必须对口设置工作部门,实践中随着行政机构改革的进行,政府工作部门设置上下不对口的情况越来越多,从而使条条复议模式有很多部门中难以运作。
六是条块复议在操作中易造成复议结论不一情况。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案件中,有的申请人向政府提出复议,有的申请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实践中存在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同类执法活动作出不同复议决定的情况,出现复议决定“打架”的情况,不仅被申请人无法适从,申请人之间的矛盾也难以消除,复议定纷止争作用无从体现。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和要求
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以来,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现了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要求,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复议实践证明,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行政复议已经成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但是复议制度自身在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党中央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对行政管理体制改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形势和新任务迫切要求对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创新。
可以说,多年的实践让我们感到,将行政复议权集中到政府,实现全面集中行政复议权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主渠道作用的必然选 择。
二、全面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模式设想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改革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公正,树立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这是行政复议生命力所在,为此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应当更加专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和工作运行模式应当从体制机构上保证公正性的要求;二是便民,更加方便群众表达诉求,降低群众诉求成本;三是将争议和矛盾尽量化解在基层,通过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改革,发挥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作用;四是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上述原则要求,全面集中行政复议权主要应当有以下两种模式。我们将这两种主要选择的模式进行细化并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评价。
模式一:直接集中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
模式设计:在省以下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复议管辖,取消政府部门行政复议管辖权,行政相对人对乡镇、县(区)、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请求,由上一级政府管辖;对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请求,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管辖,政府工作部门对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管辖权也一并收到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政府,统一由本级政府管辖。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质量,保障政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建议改变以往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运行方式,在政府建立以法律专家为主、各界广泛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行政复议调查权与议决权相分离,委员会办公室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具体办理案件调查等事项,案件决策权由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行使,委员会委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形式议决行政复议决定。在这一模式下,由于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量的增大,应当在法制机构增配专门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按合署办公配置),为政府法制机构配备、充实、调剂行政复议人员,增加内部办案机构。 在与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衔接上,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即对于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