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重罪轻判的司法不公情况外,还有一个需要值得注意的司法不公倾向,即依法应判处实刑的案件却作了缓刑判决,这在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处上比较普遍。很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居高不下,腐败犯罪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普遍认为司法机关打击不力,反映呼声很大;另一方面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却出现片面“轻刑化”,对公职人员犯罪大量适用缓刑,导致出现“前面查(案),后面放(人)”的现象,社会上的“说法”颇多。所以笔者认为,当前需要司法机关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应该统一执法思想,统一把握执法尺度,而仅靠检察机关“本系统统一”、“一家统一”是远远不行的。同时对于适用缓刑明显畸轻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抗诉权,而不应自身禁锢和缠缚于“追求抗诉成功率”。
2、加大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尽管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监督权,但是受案件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一些应该立案的案件不立,应该请捕的案件却作了治安或者劳教处罚的现象,这是多年来我国刑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而对这些应该“法办”的案件没有法办,人民检察院受刑诉法职能分工管辖中有关规定限制,案件情况往往掌握不了,如果受害蒙冤的当事人“忍声吞气”不到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控告,或者通过以足够赔偿的方式“违法调解”处理,案件就“销声隐匿”了。客观上讲,公安侦查机关特别是基层办案部门,如派出所、刑警、治安、交警、巡警等警种都处于第一线(包括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部门),与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分子直接打交道,这些执法岗位和环节都是最容易出现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岗位。腐蚀和反腐蚀,拉拢与“下水”情况很复杂。在这个“是非区域”,是否公平正义,是否稳定有序,都是通过大量的一件件具体案件的如何处理来体现,这中间既有大量的“人民卫士”的赞誉声,同时也有相当“处理不公”、“花钱走门子”的抱怨甚至谴责声。所以检察机关应该切实从人民群众身边大量发生的、人民群众最关注的、违法犯罪分子最容易侵害的刑事案件抓起,把刑事立案监督做为检察监督的一个重点,在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的同时,要搞好有关检察立案监督工作的社会宣传,努力扩大案源渠道。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努力将刑事案件中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遏制和降低到最低程度,不断化解基层治安矛盾纠纷。
(二)要从大力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加强和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执政党权威高度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是要靠依法治国,二是要靠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即社会各级管理层。人民政府应该在社会公众中有高度权威和公信度,管理层中的公职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是奉公守法、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的真正的“人民公仆”,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阶层和谐、群体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和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社会问题易发多发,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在众多社会矛盾、利益冲突中间,大多数公众对社会腐败问题最敏感,反映最强烈,而腐败问题的直接话题往往指向“官员腐败”。正是由于少数政府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包括农村企业基层组织管理人员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而不断导致和引发了大量基层农村村民、企业职工的集体控告上访事件,有的甚至导致刑事案件,妨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