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的有效汇集、科学分析、综合利用是信息管税的核心,也是综合治税的首要任务。因此,综合治税是实现信息管税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
一、综合治税是实施信息管税的必然要求
信息管税的内涵和目标,要求必须努力破解当前综合治税面临的主要矛盾和根本性问题,逐步实现社会化信息管税。
(一)政府缺乏统一约束激励。目前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徐州市先后出台《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和《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徐政发〔2009〕49号),使综合治税相关规定得到统一和规范。但规章文件阐述比较含糊,存在缺陷。未将综合治税纳入政务效能监察内容,部门责任认定及处理缺位,致使督察流于形式缺乏持续动力
(二)未融入税务管理规程和岗责体系。总局2005年下发的岗责体系试运行版中48个地税业务岗位中没有综合治税岗位。去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修订下发《地方税收业务管理规程》,同步推广使用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三个一流”新跨越。但仅在税源管理部分了规范委托代征流程,综合治税其他操作流程与业务管理规程脱节。江苏地税岗责体系也没有相匹配岗位,存在各自为政、衔接不畅现象,在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带来了操作困难。
(三)涉税部门职能意识弱化。综合治税作为一种长效机制来运行,必须要系统化和规范化,并向着一种职能化方向发展。在税收实践中,许多涉税案件需得到有关部门通力配合。但当有关部门协税义务的违反恶化到一定程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却缺乏相应规定,只能责令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也很难找到,应适时补充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对协税护税职能和标准进行明确,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责任规范,使其自觉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
(四)司法保障体系建构任重道远。虽然我国法律体系散见税收司法保障规范,但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结案难情况普遍存在,削弱税法刚性,亟待强化税收民事救济和刑事纠正保障。以欠税公告时间做为税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时间标准,人民法院应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其他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保障异态税收法律关系回归。建立税收司法保障组织,作为税务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提高司法保障效率。
(五)信息化支撑需要提速。各级政府尚未出台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的指导性意见,对涉税部门、信息共享范围、提供时间等没有操作性强的规定,很难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降低信息共享的效率。作为综合治税信息来源渠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未得到充分利用。
二、综合治税是实现信息管税的必由之路
信息管税明确涉税信息流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注重征管信息技术的创新,逐步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征管难题。信息管税的过程,实质上是内外部涉税信息与征管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综合治税支持保障作用举足轻重,
(一)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完善风险指标体系。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预测、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或防范税收风险,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通过健全综合治税网络和机制,可以寻找风险点和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