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业部门取得了巨额资金,农业的基础地位受到严重削弱;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下,我国不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逐步推进城镇化,加速农村劳动力和人口向城镇转移,而是从体制、政策到各项管理制度都限制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城乡之间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农村就业严重不足;由于实行农村农业人口与城镇非农业人口两种户籍制度,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民权利和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结构的失衡,使城乡差别制度化。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在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改善城乡关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方面仍不平等。由于长期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处理农村与城市关系问题上,仍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重城轻乡”的观念,甚至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和工业的发展。例如,近年来,国家制定一系列政策,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环境得到初步改善,但进城农民与城市居民在就业、社会保障、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仍不平等。过去十几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没有多大提高。现在的各类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门槛太高,没有考虑进城农民工的需要。在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的城市发展和公共服务规划没有考虑这部分人口的需要。再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城镇非农建设用地已从行政划拨逐步转向市场化出让,土地出让价格大幅飙升,但向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仍停留在行政划拨年代。这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以乡养城”的一种新形式,也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这些问题说明,迄今为止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尚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
着力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解决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依法保护农民权益。
着眼于通过深化改革,从体制和法律上建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强制性大量征地造成的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日益严重,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土地征用应当有利于富裕农民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既要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给失地农民以妥善的安置。这样做,从短期看,原始积累会少一些;但从长远看,工业化进程并不会放慢,相反,因为农村社会稳定,农民收入增加,农村市场扩大,有利于保障工业化更迅速、更稳妥地进行。为了保障农民权益,应完善有关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不能滥用征地权。应给予被征地农民以公平的补偿,并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地过程中使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保障其权益的根本途径,应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由政府把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这应成为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和国家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工业反哺农业的支持机制。工业化进入中期阶段后,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这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这一时期工农关系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