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量大,因此,要求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举行听证是不现实的,需要举行听证的,主要是那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密切、影响较大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其实,从目前每年地方人大的立法数量来看,立法任务并不十分艰巨,况且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承担具体工作的,因此,在听证程序规范化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进行听证,并不是不可能的。这也是听证成为立法必经程序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另外,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方面,我们的听证实践几乎还是空白。要逐步把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列入听证范围,如对预算修正案的听证、对罢免案的听证、对议案办理的听证等,都可以积极慎重地进行尝试,逐步形成规范。
(三)确定和强化“反对意见(原则性分歧意见)优先发言、重点对待”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听证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各地在实践中又先后把“有序”、“客观”等原则确定为听证的必备原则。我们认为,听证的主要目的是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或称原则性分歧意见),因此,在听证过程中,持反对意见者应优先发言,其意见更应受到重点对待。
(四)严格规范听证程序。由于各地情况很不一样,目前要求对听证程序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是不现实的。但各地方人大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听证程序规范,逐步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听证程序规则。严格规范听证程序,要从听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听证的准备、听证过程的严谨等方面下功夫。
(五)注重对听证结果的处理,充分发挥听证的效能。听证的主要功能和最终目的,是通过举行听证,实现立法、重大事项决策等的民主化、科学化。因此,要对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归纳,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给予书面答复,阐明理由,从而最终实现听证的民主性功能和执行性功能并重,充分发挥听证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