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集体合同的作用,甚至认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会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有的企业经营者对集体合同有抵触情绪,认为集体合同会束缚自己,带来麻烦。有的职工只关注劳动合同,对集体合同不太关心,认为工资是厂长、经营者说了算,满足于“干活拿钱”,自我维权意识差。部分工会领导对集体合同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缺乏认识,将集体合同视为阶段性工作,重视程度比前几年明显下降,直接影响了工作的深入发展。二是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难。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力度加大,原国有企业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果流失严重,许多改制企业的集体合同的重签和续签率都不高。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已经改制了,好容易才摆脱国有企业那些条条框框,为什么还要照搬国有企业那一套,因此把签订集体合同看成是束缚企业发展的枷锁,不愿重签和续签集体合同。部分改制企业的职工对集体合同的认识也有误差,把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仅仅理解为涨工资、增福利的具体承诺,而忽视这些具体劳动标准背后的劳动关系机制的深刻变化,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整体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虽然上级工会再三强调企业改制要与签订集体合同同步运行,搞好衔接,但由于认识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签订集体合同往往要比改制晚一拍。特别是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平等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的难度都很大。面对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的局面,集体合同工作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建制率普遍偏低,据调查,不少省市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建制率只占应建企业的左右。三是有些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有些地区和企业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只讲过程,不讲实效。集体合同文本照搬照抄法规条文,缺乏具体的细化和量化标准,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实施和进行监督,发生争议也难以裁决。有的地方存在集体合同雷同化的倾向,缺乏企业特点,甚至无视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应有的权利,使集体合同成为“摆设”。有的企业集体协商图形式,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没有约束力,使职工对集体合同不感兴趣,难以实现有效监督,直接影响集体合同作用的发挥。四是对集体合同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不到位,部分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性质、内容还不够了解,因此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积极性和关注程度不高。由于宣传不到位,也使社会各方面对此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未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有关各方支持配合的氛围,增加了这项工作的难度。五是相关立法滞后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有法规不完备。具体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如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士担任协商代表,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等法律法规不明确。有关法律相互衔接不够紧密。如《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方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无故拒绝。《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企业法》、《公司法》规定企业分配方案和办法由企业或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法规本身刚性不足,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劳动法》中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缺乏强制性;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违约责任等未作出规定,缺乏制约性。加之执法不严,致使有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无故拒不进行协商签约,拒不履行合同,却又不受法律的追究,严重影响了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其作用的发挥。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必须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劳动关系的稳定就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随着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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