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与管理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
六、经费保障机制
(一)规范卫生院年度收支预算。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办法,在县卫生局核定卫生院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县财政局科学合理核定其收支预算,收支预算差额根据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1、收入的核定。
收入包括经常性收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设备和房屋改造等财政投入)、其他收入。经常性收入内容:包括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等;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人员基本工资全额保障补助资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财政其他经常性补助各项收入。
年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年、年、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物价、经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数和省里确定的增长率确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及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能力等因素核定;
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根据上年度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人员基本工资全额保障、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确定。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根据、、三年药物加成平均值及预计当年基本药物销售成本核定。
核定卫生院三年平均收支水平时应遵循“调增(减)原则”即对前三年误入帐的及大额的正常的一次性款项应调增(减)。
2、支出的核定。
经常性支出内容:包括核定编制人员经费(含绩效工资)、药品成本支出、医疗服务支出、其他经费等各类支出;财政经常性补助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和物耗支出(按照县下达的工作任务、补助标准计算)等。
人员经费支出按照人事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编制人数核定,对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等制度的乡镇卫生院,还包括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卫生院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一致。
药品支出根据药品中标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
年医疗服务支出根据前三年(、、年)医疗服务平均支出情况(扣除人力成本),综合考虑物价、经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数和省里确定的增长率确定。
其他支出:结合县财力及卫生院发展状况,适当安排设备、房屋等更新补助资金。
3、离退休人员管理: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原渠道由县财政安排,由县统一管理分级核算,不列入卫生院收支范围。
(二)建立多渠道经费补偿机制。为保障卫生院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经费落实,建立由卫生院服务收入、县财政补助(补偿)收入、医保基金补偿收入、卫生院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创收、上级财政奖励等渠道形成的资金来源。
1、财政补偿:(1)编内在岗人员基本工资补偿。按县政府[]307号抄告单文件依据,保障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基本工资。 (2)基本药物补偿。依据卫生院年度基本药物销售成本,按15%的标准加成补偿。(3)核定收支差额后的补偿。卫生院的年度收支计划,经财政审定后,其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由县财政再补偿。(4)其他财政性资金补偿。
县财政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月均预拨70%,年终统一结算办法。核定卫生院的收支差额,由县财政根据考核结果及有关规定计算分配、一次下达。
2、医保补偿:
鼓励卫生院使用基本药物,降低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