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的答复进行了反复研读,根据调查摸底把握的情况,借鉴兄弟局在查办同类案件方面的经验和碰到的问题,制定了内容充实、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商业贿赂的概念、特点、主要表现形式、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如何介入调查、调查取证的重点应放在哪些方面、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内容,为整个办案工作提供指引。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单位还碰到了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滥收的费用按规定入帐并依法纳税还算不算商业受贿等诸多问题。局领导及时主持召开案件讨论会,逐一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保证了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要害是查帐,在查帐时该局办案人员把握住几个要点:第一,涉嫌行贿或受贿的款项往来的证据;第二,行贿方和受贿方有没有将支出或收入记入法定帐目,也就是是否依法入帐;第三,受贿款项的用途与收受的名目是否相对应。比如,在查处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行为时,首先通过查帐把握其以各种名义收受供货商贿赂的证据,然后看这些款项有没有记到“往来帐目”的“其他业务收入”帐上。因为依法入帐不是光入帐就行,还要看是否按《会计法》和财会制度记入法定帐目。再然后就是看以某种名义收取的费用是否用在对应的用途上,如“广告费”、“宣传费”是否用在广告宣传方面等。查帐结果表明,被检查的十几家超市在进货时都收取了供货商的各种费用,有的名目达四十多种,而且都记在“其他业务收入”帐目上,支出则记在“经营费用”帐上,用于支付超市发生的各种费用,与其收费名目不对应。根据查帐把握的证据和国家工商总局给湖南省工商局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52号),可以认定超市假借名义滥收费用符合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案件,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当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注重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使整个调查证工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证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
(三)把握好几个要害的问题。(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由经营者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具有合法资格通过促成交易而获取佣金的独立中间人不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如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3)“帐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经营者的行为只要符合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就算是明示的行为,且如实入帐甚至交纳了税金,同样构成商业贿赂。(4)要正确区分回扣与折扣、回扣与佣金。回扣与折扣的区别要害在于是“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帐”,回扣与佣金的区别要害在于收取报酬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独立中间人资格。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需要在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三、注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目前,社会上对商业贿赂熟悉不足,包括一些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和危害知之不多,被查处的当事人更是因为不了解而产生抵触情绪,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过程中,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加强宣传是非常必要的。
(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往往是当地一些举足轻重的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受到工
商部门查处时很快就会向党委政府叫苦叫屈。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