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举一个例子,90年代初期我在商业银行工作时就发现银行内部有很多业务运作的规则,十分详尽。表面上看制度很健全,但是实际上总行知道执行上常是另一回事,因此制定和完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推卸责任的一个机制,分支机构用“三只眼睛
”看事、办事,办错了不是总行的责任。
内控问题得以重视是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当时强调专业银行要发展成综合的商业性银行,向企业化、商业化方向发展,不再是行政机构,所以不能按照行政的办法来处理。但是变化往往需要时间,直到1997年吸取亚洲金融风暴教训并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国有银行对业务和人员才真正实行了“垂直治理体系”,才为加强内控创造了条件。
其他导致不良资产的原因,例如监管体制问题、国有企业本身问题等,都在不断变化,风险因素在逐步消除。例如,早期监管存在的问题简单说就是“重审批、轻监管”,主要是发“出生证”,生下来以后就不管了。从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政府已基本放弃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政府部门已经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商业银行决定贷款的自主性。从本世纪开始,政府已经逐步放弃了国有银行应向国有企业实行信贷倾斜的要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大型企业逐步成为上市公司,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改进资产质量的可能。因此,总的来看,旧式的不良资产的问题在逐步解决。但是,经济体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金融方面会出现很多新问题,要求我们加以解决。
为此,人民银行研究部门最近就影响今后我国金融的风险问题作了个研究报告,将金融风险概括为9个方面:储蓄率和m2持续盘升导致大量的风险集中于银行业;币值稳定仍然面临很大的潜在压力;从世界各国范围看财政赤字往往是金融不稳定的根源;汇率制度僵化和国际收支失衡严重蕴含巨大的风险;银行业客户和银企关系所蕴含着的显著风险;公司治理中若干问题不解决可能面临需要国家再度救助的风险;金融机构缺乏自主定价的环境和科学定价能力蕴涵的重大金融风险;缺乏金融创新体制蕴涵金融僵化的竞争力风险;以及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关系等。
其中很多方面都和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的法律问题密切相关。例如,从银企关系的现实看,我国企业的财务杠杆率比较高,即自有资本金比较少,资金需求大量依靠银行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是否能够完全依靠外部信息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内部信息?在发生违约时,法律上的安排是否能有助于保护债权和减少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市场经济中风险的存在,使得不良资产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控制能力究竟有多大?银企之间究竟是选择控制导向型还是保持距离型?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实质上都和法律条件或者“约定俗成”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会计准则、外部审计、信息披露、司法执法完备与否、市场信息获取的便利性等问题。在银企关系中除了常规的制约关系外,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对借款企业有没有最后的威慑手段,或者说“杀手锏”。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希望企业有了困难就尽量及早纠正,但是必然有一部分企业最终是违约且难以扭转的,在后者的情况下,在法律上的安排、债权是否能依照《破产法》得到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保障,就是一个十分要害的问题。
另外关于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问题,也跟法律问题关系密切。假如对金融机构缺乏一个清楚的关闭破产和清算的法律框架,那么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我们的一些做法就可能缺乏根据,甚至会造成很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因为法律事先未明确定义投资者和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市场参与者并未预期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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