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构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框架,强化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支撑和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监督。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建立一个科学的、全面的、既符合国际法、国际惯例的要求,又不脱离我国实际的法律支持系统很有必要。
首先,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修订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从目前法律法规的种类看,我们已经制定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保险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是为了适应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还必须制定与这些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更多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金融业监管办法;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金融监管的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履行监管职能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其三,强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强化处罚的威慑力。
在信息系统方面,要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加快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建立监管信息中心。首先,尽快出台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规以及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法规;其次,依托金融电子化,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设备,建立内部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按照法人单位和地区两个层次汇总被监管对象的信息,统一口径、统一治理,实现信息共享;制定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治理办法,最大程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在审慎会计原则方面,要实施对金融业的审慎性风险监管,必须要求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和使用执行审慎会计制度和自我审慎监管,增强自我约束力。中心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采用审慎会计制度的标准,全面把握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并且将此非凡应用在贷款、应收利息、投资、固定资产、收益和资本的有效监管中。
在社会信用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单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适当方式披露借款人、骗保人等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建立健全银行信贷以及保险保护法律、金融债权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逃债、废债和赖债、骗保的工作力度,除了依法严惩逃债、废债和赖债的行为外,还要对逃债、废债和赖债的企业个人进行新闻媒体曝光,并限制逃废债、赖债和骗保人高消费。
3、强化中心银行金融监管机制。首先,在内部组织体系上,强化监管权威和有效性、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在监管方式上,要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电子化全过程,并借鉴外国先进的监管办法对外监管对象实施监管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相应采取无制约或者程度不同的法律制约行为以及监管指导;其次,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大众的多种需要,符合金融分业经营要求,发展专业优势,促进合理、有序的竞争;再次,严格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业务的准入和退出,高级治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和授权,明确市场准入的标准和程序。在非现场监管中,通用采集数据和核对整理
数据,计算出风险监控指标值,进行风险分析监测、风险评价和判定,发出预警,适度披露金融重点信息。在现场检查中,要把握好检查的主要方式手段和频率,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必要的程序实施检查。
4、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首先,切实遵循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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