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自主权,大量的信贷资金被政策性因素、财政性支出、重复无效建设和国有企业长期占用,政府搞建设上项目找银行,企业经营没有资金也找银行,有的地方政府指令性要求银行贷款给某个企业或者某个项目,以致形成计划与资金分配体制加上行政干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泡沫经济——银行不良贷款的非正常循环。
2、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走出困境,尤其是国有大中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没有明显进展。由于我国有很多国有企业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机制不健全。从内部来讲,企业没有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有效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十分低下,三分之一的企业亏损;从外部来讲,没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完备的金融工具,企业经营和资金周转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维持。
3、社会信用存在问题较大,地方保护主义时时抬头,导致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很多地方亏损企业借改制之机行“金蝉脱壳”,大肆逃废、悬空银行的债务。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而且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
4、金融监管力度欠缺,从目前金融监管现状看,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非现场监管流于形式、现场监管力不从心、监管效率不高、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充实、完善。对有些金融监管机构功能定位不合理,监管人员的素质达不到准确履行职责的要求,不能及时发现、控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严厉查处,不能有效地震摄犯罪,有些银行监管人员甚至直接参加金融违法违纪活动。
> 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滞后,经营治理不佳或者治理松弛徒有虚名,违规经营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官办”色彩浓厚,“三高一低”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金融机构的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如2002年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和其它二家银行违规行为发出“认可令”进行处罚。这种越过董事会和治理层,直接对一家银行的政策、程序、程度、方法作出导向性和规则性的干预限制是罕见的,这说明我国银行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也说明国内银行监管环境同样存在严重缺陷,必须尽快得到改进和完善。
(二)金融风险的社会危害
1、金融风险直接损害了广大存款人和投资、投保人的利益,危害了经济社会的稳定。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的直接结果是存款不能及时、足额兑付,从而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及时理赔,投保人不能及时得到合理赔偿,生活生产不能恢复正常,因此危及了经济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2、金融风险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损害了国家实力。金融风险的存在使得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贷款损失严重,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就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所有制结构来看,金融属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还没有对国民放开,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及其风险损失都是国家的或者是集体的。金融风险及其坏财损失的出现,只有二种选择,一是国有银行的坏账损失实行国家财政贷款豁免,或者减少国有银行上缴国家的营业收入,或者打入成本挂在该银行的账上逐步消化。二是对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风险过大,年年亏损或者亏损金额巨大的,只能选择市场退出,撤消或者合并,对资不抵债的宣告破产,但是无论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都少不了政府的财政支持。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处理多融机构的坏帐损失,损失中的一部分“账单”最终只能落在政府财政的头上。尤其是在我国的金融机构自有资本金过低的情况下,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只能从财政渠道增加金融资本。因此,严重的金融风险必然会增加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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