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有关规定,经林业部门认定合格。
(六)具备有资质单位制定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有比较完善的生产、技术资料,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及矿区总布置图、矿山井上井下对照图等。
(七)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加工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并已纠正。
四、清理整顿工作有关要求
自相关部门下发处理意见或处罚意见后,各矿山企业务必在7月10之前完成整改,补办各种手续,完善各种制度,对于新办证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探矿企业清理同步进行。涉及多占地的矿山企业,占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测绘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号)执行,即:旱耕地:588元/亩、年;经济林:林地392元/亩、年,林木196元/亩、年;公益林:林地294元/亩、年,林木118元/亩、年;天然草牧场294元/亩、年。矿山企业已经与集体和个人签订协议之日起补交补偿费以后,扣除补交部分按以上标准进行其它补偿。各矿山企业要在7月1日之前配合国土部门和所在苏木镇政府核实好占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必须按标准足额缴纳欠缴部分,否则视为停产整顿企业;7月1日之后按临时用地每两年交一次,补偿费缴纳之后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未办用地手续的继续纳入清理整顿范围之内,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补偿费收缴工作由国土部门牵头具体落实。对于抗拒执法、顶风作案、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果断处置;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被依法取缔、关闭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得向无证和被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整顿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供电。旗委、政府督查室将对矿山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配合不力的部门和苏木镇通报批评,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旗委、旗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实现我旗矿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