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基本人员编制。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适时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力度。
(三)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内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秉承家庭化、人性化、亲情化、规范化服务理念,不断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涵盖膳食、护理、医疗、康复、心理、教育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和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六、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孤儿保障政策,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孤儿基本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儿童福利证》,逐步建立完善全市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将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孤儿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认真组织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和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亲属抚养的监督管理,做好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服务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三)发展改革部门。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对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
(四)教育部门。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支持民政部门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加强业务指导。特殊教育学校有资质的老师在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享受教育部门办学的老师同等待遇。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岗位设置,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培训、就业、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
(六)卫生部门。制定和落实孤儿医疗救治政策。对0-14岁孤儿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实施免费救治,对白内障和唇腭裂实行免费手术治疗。支持医疗机构对孤儿就医给予优惠,实行“三免四减半”。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对其设置的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扶,在医护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七)房管、城管部门。落实孤儿住房的有关保障政策,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孤儿家庭倾斜,改善孤儿居住条件。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为居住在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孤儿做好服务,及时受理报修,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
(八)农业部门。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孤儿依法被收养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视同本组织成员,孤儿有权同其他成员一样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机构编制部门。对建成的儿童福利机构或内设儿童部的综合性福利机构,加强工作人员配备,落实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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