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对孤儿的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对其个人自负费用实施全额救助,取消报销年封顶线限制,所需资金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当地学校要准许就读。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9年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收杂费等。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保障入学孤儿完成学业。对困难家庭的孤儿发放助学金,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就业困难的城镇失业孤儿可作为重点援助对象,享受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未就业成年孤儿可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待遇,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优先安排其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同时,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抗震安居、深山区库区移民搬迁等政策,将符合项目改造条件的孤儿住房优先纳入,并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予以倾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并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五、加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一)继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本着“优化布局、适度集中、集约建设、提升水平”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和实际需求等因素,分别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和依托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要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集中供养的孤儿原则上全部进入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床位不足的,可选择转移到养育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采取“异地养育、原地出资”的办法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中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康复师、社工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