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厅发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孤儿保障体系,使我市孤儿生活得更有尊严、更有信心、更加幸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特殊群体,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最需要得到呵护和关爱。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孤儿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培养祖国未来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各项保障任务落实,维护好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尽力拓展孤儿安置渠道,推进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创造孤儿健康生活、成长的良好条件和环境,切实为孤儿排忧解难。
2.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孤儿生活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3.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进孤儿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
4.坚持孤儿保障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开展多种方式对孤儿进行教育和培训,扶持孤儿成年后自主生存,自我发展,融入社会。
5.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在不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三)主要任务
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健全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孤儿保障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良好养育、健康成长。
三、实行多种养育方式,妥善安置孤儿生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实行多种养育方式,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兜底作用和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有监护和抚养能力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民政部门设立或审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对于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抚养的孤儿,经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签订协议后,也可安置到民政部门设立或审批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福利机构应切实做好孤儿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