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政务公开。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市)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工作。
市、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所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行政职责权限、行政权力运行目录、内容、依据、顺序、时限、许诺、绘制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的依据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料理顺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规范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九)向社会许诺操持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演讲;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推销,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乡村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及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除前款所列内容外。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卦、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